追蹤公司內部人籌碼異動時,建議投資朋友可以順便了解一下證交法第 157 條關於「歸入權」的部份,2016 / 12 / 28 新聞 ( 見下圖文章內容 ) 正好有案例可供參考。首先何謂「歸入權」 ? 係指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 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 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也就是將內部人在六個月內取得或處分自家公司股票所得之利益歸為公司所有的動作就是所謂的「歸入權」。
假設內部人知道公司未來會有利空,而當時股價為 60 元,内部人便先將手上持股賣出,等消息被報導,股價果真回跌後 ( 假設跌至 40 元 ) ,於 40 元再行回補之前賣出的持股,這中間就有 20 元的價差獲利 ( 60減40 ),如果內部人這樣先賣出再買進的動作是在六個月內發生,那 20 元的獲利就須歸公司所有而非内部人個人所有。當然,如果內部人獲知未來公司會簽下大單等利多,先買進持股等股價上漲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而有獲利,這些獲利一樣歸公司所有。
一般來說,因主管機關有規定內部人須上相關課程,發生行使歸入權的情況應該不常發生,且只要不以名下持股進出,改以投資公司或境外公司名義 ( 說穿了就是人頭 ^^ ) 持有公司股票,不要當董監事,以及持股不要超過百分之十,便可規避此等情事,只能說超眾這位大股東太老實 ? 還是上課不夠認真 ? ......
接下來有幾點請朋友們思考一下
1.上述新聞超眾這家公司大股東的行為是先買進再賣出 ? 還是先賣出再買進 ?
2.既然内部人六個月內買進及賣出自家股產生獲利會有行使歸入權的問題 ! 那內部人如果超過六個月後再回補之前先賣出的持股,或超過六個月後才賣出之前所買進的持股,主管機關是否就沒輒 ?